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精神,探索推进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营模式分离改革,实现开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职责
(一)管理机构的产生
1、管理机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党工委由省委派出,管委会由省政府派出,纪工委由省纪委派出;各市、县(市、区)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分别由相应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纪委派出,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领导职 数、内设机构(工作机构)进行配备。
2、管理人员。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原则上实行“一肩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由省委选配,国家级开发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省级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由开发区所在市、县(市、区)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按照《山西省市场化选聘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办法(试行)》(晋组通字〔2018〕54号)的规定选聘;其他人员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主选配。
3、派驻机构。由设区的市政府直接派出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或垂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可以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有关管理职能的,不向开发区派驻机构。设在县(市、区)的开发区,原则上不设派驻机构,相关职责由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承担。
(二)管理机构的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承担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执法监管和考核评价等职能。
1、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2、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3、受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委托,向省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4、依据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
5、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6、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开发区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7、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8、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开发区运营机构的确定和职责
(一)运营机构的确定
开发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管运分离改革的要求,明确独立运营事项(或园区)和运营机构标准,向社会公开选择合法的、有实力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可以是专业公司、专业团队或有实力的运营企业。根据运营机构的参与意愿,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运营机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通过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开发区整体或局部、或某方面事项交由运营机构管理和运营。
(二)运营机构职责
开发区运营机构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招商引资服务、资本运作和公共服务等事务。
1、投资建设开发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2、运营和管理开发区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公共设施;
3、制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培育现代产业集群;
4、建立开发区投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调动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开发区建设;
5、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行政审批代办,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税收等政策性咨询服务;
6、其他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的具体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探索开发区管理和运营分离改革,对进一步激发我省开发区内生发展活力,加快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管理运行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试点先行,认真研究和制定推动开发区管运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和运营开发区的能力和水平。
(二)考核评价
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山西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办法(试行)》(晋办发〔2018〕53号)组织开展。对开发区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由与其签订运营合同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三)督促指导
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开发区管运分离改革的督促指导,总结成功案例,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