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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珍贵详细的招商引资项目遴选办法:不懂怎么选项目?请看这里!
发布日期:2019-03-23      信息来源:招商引资参考      访问次数:

  招商项目遴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体系,规范招商项目遴选工作,建立科学量化的评估机制,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推动我市资源配置实现效益和效率的最优化,本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择优统筹、讲求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招商项目遴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遴选办法”)。

  招商项目评估指标及计分标准表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我市的招商项目,重点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项目及其他需遴选的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指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租地建设厂房的工业项目,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或厂房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招商指引

  招商项目应符合我市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达到我市落户地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和技术等要求。

  (一)优先引入项目

  1.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各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项目。

  2.投资主体系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3.对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重要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

  4.行业内核心技术新、研发能力强的“专精特新”或隐形冠军企业,以及高成长性、创新型的瞪羚企业。

  5.属于我市出台有效期间内的各类优惠政策支持引入的产业类型项目。

  (二)禁止引入项目

  1.凡是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禁止类”的项目禁止引入。

  2.凡是《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府〔2017〕113号)禁止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禁止引入。

  3.凡是不符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安〔2017〕10号)方案内要求的项目禁止引入。

  4.凡是列入《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禁止引入。

  5.凡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禁止引入。

  6、凡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列负面清单项目,以及不符合《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和环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项目禁止引入。

  7.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以及节能减排标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三)工业项目引入基本要求

  1.经济指标基本标准:项目未达到以下投资强度、单位产出和单位税收贡献等基本标准的,不予引入。如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相关标准可另行商议。经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决策,其辖区引入项目的基本标准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1)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投资额。要求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其中龙门县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需≥80%)。工业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建设,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2)单位产值: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年度工业产值。要求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其中龙门县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

  (3)单位税收贡献:即年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缴纳的税收额(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要求不低于380元/平方米(其中龙门县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2.规划控制标准: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应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有特殊生产工艺流程的工业项目除外,但不能低于相应的行业指标)。

  3.环保控制标准:符合环保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满足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

  三、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建立招商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包含以下14项,进行分项评价计分后统计综合得分,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项25分,总分为125分。根据项目综合得分评定出优(90≤综合得分)、良(80≤综合得分≤89分)、中及以下(综合得分≤79分)等次,作为项目是否引入的评定依据。

  (一)评估指标及分值

  1.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分值5分,占比5%;

  2.投资强度:分值10分,占比10%;

  3.单位产值:分值10分,占比10%;

  4.单位税收贡献:分值10分,占比10%;

  5.容积率:分值5分,占比5%;

  6.单位增加值能耗:分值5分,占比5%;

  7.差别化环保准入:分值10分,占比10%;

  8.安全生产:分值8分,占比8%;

  9.企业基础:分值5分,占比5%;

  10.企业诚信:分值5分,占比5%;

  11.团队能力:分值2分,占比2%;

  12.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分值8分,占比8%;

  13.行业地址及市场占有率:分值9分,占比9%;

  14.投资规模:分值8分,占比8%。

  (二)加分项

  1.将总部企业搬迁至我市的,加8分;

  2.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加5分;

  3.科技创新能力高,拥有自主知识产业并有成果转化的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加5分。

  4.具备该行业产业链优势地位的企业,加3分(需提供证明材料);具备全产业链进驻我市能力的企业(即涵盖设计、生产、流通三个领域能力,包括创意、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自有品牌、自有专利等内容的企业),加2分,该项总加分5分;

  5.符合我市有效期内各类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加2分。

  四、项目评估遴选流程

  (一)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分别成立市、县(区)招商项目遴选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联审小组),负责招商项目评估遴选联审工作。市项目联审小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税务局等相关指标涉及单位的主要业务负责领导、各县区招商负责领导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成员单位可视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市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联审办)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参照市做法成立县(区)项目联审小组并设办公室。

  (二)市、县(区)项目联审办收到投资申请后,按照招商指引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投资意向地的县(区)项目联审办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组织项目评估。必要时应组织联审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评估遴选结果经县(区)政府或管委会项目联审小组审定后,报市项目联审办备案。

  (三)对未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重要产业引领性项目,可由市项目联审办组织评估。市项目联审办将项目资料发送市各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组织联审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意见对本单位业务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分意见反馈市项目联审办。市项目联审办对项目综合得分达到“良”以上等级的投资项目,连同“投资项目评估报告”等材料报市项目联审小组召集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市项目联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投资项目是否引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需明确拟落户项目的各项指标要求。

  (四)市、县(区)项目联审办将项目联审会议纪要报送市、县(区)土地联审小组,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及管理权限拟订项目供地方案。

  (五)市项目联审办每季度对各县(区)招商项目评估遴选及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汇总并予通报。

  五、项目跟进服务

  (一)对经遴选引入的投资项目,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要建立事前会商辅导制度,建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中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安排专员进行全程跟进服务。

  (二)对经遴选拟引入的优质项目,可试行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出让方式,即由属地县区政府组织评估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能耗、环境、建设、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投入等系列标准,事前制定发布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字〔2017〕2号)要求明确各指标监管单位和责任。企业通过对标竞价,按照“标准地”约定条件取得出让土地。

  (三)经遴选引入项目获得用地后,由县(区)政府或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包括遴选引入时项目方承诺的项目内容、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贡献、节能环保以及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监管责任等相关条款,并在投资监管协议中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四)通过遴选引入的项目,投资主体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等,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重新提请进行评估审议。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经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的同意。

  (五)通过遴选引入的项目,在项目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事项按程序报经市(县)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不计算利息;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六)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两年对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达要求的项目,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对不按整改意见限期完成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企业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六、其他

  (一)改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或厂房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可参考现已运行项目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评估遴选程序。

  (二)各县(区)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以各县区的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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