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综合考核评价全省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集聚能力、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省考核小组组织实施,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贯彻国家、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注重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法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激励性原则。综合考核评价着重突出增量,激励发展,体现园区争先进位。
(二)统一性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全省开发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审核、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评价分析等。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设6个一类指标35项二类指标,具体如下:
(一)发展实效。含7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全区经营(销售)收入、税收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四上”企业个数以及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情况。
(二)创新驱动。含6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平台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园区工业产值比重等情况。
(三)开放水平。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以及推进中外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共建园区建设等情况。
(四)集聚能力。含4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工业集中度、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强度等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8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情况。
(六)营商环境。含5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金融支持、试点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九条 开发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
(二)园区未做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的;
(三)开发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
(四)开发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交叉重叠问题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考核期内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每个开发区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再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形成开发区最终得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
第十三条 全省开发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省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省考核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的参评数据材料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并形成综合考核评价评审意见。复审所涉及的全部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以省考核小组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数据不真实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核评价期内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实;
(三)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开发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材料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对顺位替补的开发区补充公示,原则上只替补一次。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将开发区综合考核评分情况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评价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等处分。
第二十条 各市在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开发区转型升级考核项内得分,以该市所辖所有开发区平均分为基数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开发区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区及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1: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类指标 | 序号 | 二类指标 | 单位 | 权重 | 数据提供 部 门 | 备注 |
发展实效 | 1 |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 万元 | 10 | 省统计局 | “四上”企业和房地产经营企业 |
2 | 税收收入 | 万元 | 10 | 省税务局 | ||
3 | 规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8 | 省统计局 | ||
4 | “四上”企业个数 | 个 | 5 | 省统计局 | ||
5 | 服务业占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比重 | % | 5 | 省统计局 | ||
6 | 当年新增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数量 | 个 | 加分项,0.5分 | 省发展改革委 |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0.5分 | |
7 | 当年获得部委及以上表彰 | 加分项,1分 | 省有关单位 | 每获得1次表彰加0.5分,上限1分;授权组织颁发的奖励不在此列 | ||
创新驱动 | 1 | 高新技术企业数 | 个 | 8 | 省科技厅 | |
2 | 当年专利授权量 | 件 | 6 | 省知识产权局 | ||
3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3 | 省统计局 | ||
4 |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 | % | 3 | 省统计局 | ||
5 | 当年新增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 个 | 加分项,1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 | 每新增1个增加0.1分,上限1分 | |
6 | 当年新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数量 | 个 | 加分项,1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 | 三类都有则加1分,有两类加0.5分,只有一类的加0.2分 | |
开放水平 | 1 | 亿元以上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 万元 | 5 | 省发展改革委 | |
2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5 | 省商务厅 | ||
3 | 进出口总额 | 万美元 | 5 | 省商务厅 | ||
4 | 当年新建(设立)中外合作园区 | 加分项,0.5分 | 省商务厅 | 中外合作园区1家加0.5分,上限0.5分 | ||
5 | 当年新增省际合作共建园区 | 加分项,0.5分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际合作园区1家加0.1分,上限0.5分 | ||
集聚能力 | 1 | 工业集中度 | % | 5 |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 园区规上工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规上工业产值的比重 |
2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5 |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 ||
3 | 亩均投资 | 万元/亩 | 5 | 省统计局、省自然资源厅 | ||
4 | 节约集约评价综合分值高于80分 | 加分项,1分 | 省自然资源厅 | |||
生态环保 | 1 | 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4 | 单位工业增加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 吨/亿元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生态环保 | 5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含综合利用)率 | %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
6 |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2 | 省统计局 | ||
7 | 实现集中供热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 |||
8 | 创建绿色开发区 | 加分项,0.5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 | 获部委批复的生态工业园区等;环评及环保“三同时”达到100%加0.2分 | ||
营商环境 | 1 | 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情况 | 加分项,1分 | 选择试点的开发区作为加分依据 | ||
2 | 建立区域评价“多评合一”工作机制 | 加分项,0.5分 | 选择试点的开发区作为加分依据 | |||
3 | 符合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评价或简化评价手续 | 加分项,0.5分 | 选择试点的开发区作为加分依据 | |||
营商环境 | 4 |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 加分项,0.5分 | 选择试点的开发区作为加分依据 | ||
5 | 当年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到位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金额 | 亿元 | 加分项,1分 | 自行填报并附证明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 | 基金每新增募集到位资金0.5亿元,加0.2分;基金每新增项目投资0.2亿元,加0.1分;上限1分 |
注:静态、动态指标权重分别按40%和60%设置。
附件2:部分指标解释
1.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旅游业企业为营业收入;租赁业企业为经营收入。
2.“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获得资质证书3级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
3.中外合作园区:是指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建设园区。
4.省际合作共建园区:指省政府和开发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与沪苏浙、闽粤合作共建的园区。
5.亩均税收:是指税收总额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亩均税收=税收总额/开发区建成区面积。
税收总额指报告期内税收部门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货物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
开发区建成区面积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6.亩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亩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开发区建成区面积。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开发区建成区面积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7.工业集中度:是综合反映一个地区工业向开发区集中程度的指标。区域规上工业产值,按本地地级市规上工业产值计算。